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0號
原 告 A男
B女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貴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