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210號
TNEV,106,南簡補,210,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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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0號
原   告 A男   
      B女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貴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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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