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94號原 告 吳岳林被 告 黃馨慧即田弘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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