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02年度,24號
TYEV,102,桃保險小,24,2014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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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4號
原   告 陳文鑫
      陳芳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添丁
      黃淑麗
被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訴訟代理人 李姎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之起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於起訴狀並未表明全體法定代 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 正經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或提出經法定代理人黃 淑麗簽章之委任狀到院,而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3 年1 月8 日及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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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