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57號
原 告 郭包府
郭兆男
郭正林
郭合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郭忍等31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系爭土地共有人郭縛之正確繼承系統表,及更正後
訴之聲明(前已於102年12月30日當庭命應於1個月內補正,
原告迄未補正)。
二、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三、被告莊曜嘉、莊敦仁遷移不明,請查報新址,或具狀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