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57號
SYEV,103,營簡,57,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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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57號
原   告 郭包府
      郭兆男
      郭正林
      郭合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郭忍等31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系爭土地共有人郭縛之正確繼承系統表,及更正後
  訴之聲明(前已於102年12月30日當庭命應於1個月內補正,
  原告迄未補正)。
二、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三、被告莊曜嘉莊敦仁遷移不明,請查報新址,或具狀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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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