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50號
抗 告 人 盛志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
卡帳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