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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3年度,50號
PCEV,103,板簡調,50,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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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50號
抗 告 人 盛志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
卡帳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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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