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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482號
PCEV,103,板小,482,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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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婉若
被   告 李基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00巷0 號」,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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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