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24號
PCEV,103,板小,224,20140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 代理人 楊振德
被   告 姜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編│本金(新│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起算│違約金計算│
│號│臺幣) │至截止日(│計算│日至截止日│方式 │
│ │ │民國) │方式│(民國) │ │
├─┼────┼─────┼──┼─────┼─────┤
│1 │4,030元 │自101年7月│年息│自101年8月│逾期6個月 │
│ │ │1日起至101│1.83│2日起至清 │內按計息利│
│ │ │年12月13日│% │償日止 │率之10%, │
│ │ │止 │ │ │逾期超過6 │
│ │ ├─────┼──┤ │個月部分,│
│ │ │自101年12 │年息│ │按計息利率│
│ │ │月14日起至│2.83│ │之20%計付 │




│ │ │清償日止 │% │ │違約金。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