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曾俊凱
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送達代收人 吳佩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
月24日102年度板勞小字第19號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大嵩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再審起訴後變更為李大嵩 ,此有被告第4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影本乙紙 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