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洪銘成
被 告 李瑋宸
黃俊達
黃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1,300 元(即原告
訴請被告遷讓交付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 號5
樓之1 之房屋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