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王新漢
魏坤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興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一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一○○年度上字第五一二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判決將該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嗣經高院以一○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七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上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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