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
抗 告 人 英國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原名Days
Medical Aid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onor Costigan
Peter Maxwell Featherman
Anthony Levy
代 理 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徐頌雅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
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
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五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起訴請求我國法院就英國高等法院女王商業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西元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同年二月十六日2002 Folio 178號判決及命令,命相對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伍必翔、伍蔣清明連帶給付抗告人一千零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四十四英鎊與訴訟費用暫付款二百萬英鎊,及均自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判決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付利息部分,判決准予在中華民國強制執行。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抗告人全部勝訴之判決,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原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判決(下稱三八號判決)「第一審法院判決關於命准予在中華民國強制執行之範圍,其中㈠應連帶給付之『連帶』部分;㈡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部分均廢棄……。其餘上訴駁回」,抗告人就其不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因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抗告人對於三八號判決駁回其請求相對人連帶負擔,及給付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金額應為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四十四英鎊×2/3 ,並非無法計算(關於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按起訴時英鎊兌換
新台幣之牌告匯率,折合新台幣(下同)五億零三百五十九萬八千五百二十七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五百九十九萬九千五百八十元。抗告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自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八百九十萬七千八百七十元,溢繳二百九十萬八千二百九十元,茲抗告人聲請返還,於其溢繳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駁回其餘聲請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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