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王清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柳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10
0元(即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