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3年度,13號
TPSM,103,台聲,13,20140219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 明 人 吳進元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刑事裁定(一0二
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進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李 麗 玲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孫 增 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G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