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0年度,316號
CHEM,90,彰簡,316,200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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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長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甲○○
右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二四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長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雇主違反應有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人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 紋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高 勳 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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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