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0年度南簡字第74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0年度南簡字第7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共有人郭叢樹為聲請人之債務人,聲請人已對債務人郭叢 樹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民事執行處命聲請人補陳上開分 割共有物訴訟之判決,為使執行順利進行,實有閱卷並抄錄 、影印卷內卷證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 閱覽、抄錄100年度南簡字第741號相關卷證等語,並提出本 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8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各1紙為證 。
三、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南簡字第7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資料 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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