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2年度,58號
IPCV,102,民專上,58,201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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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旭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衛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聲明及陳述: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為發明第I301409 號「組合 式之自動洗碗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 利權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1 日起至115 年8 月16日止。上 訴人北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北昕公司)於100 年11月25 日得標01年度空軍軍官學校第十一基勤大隊(下稱空軍官 校)國內財物勞務採購計畫「全自動高溫洗桶機」等3 項 採購,所製造、販賣之「全自動高溫洗桶機(模組式)」 (下稱系爭產品),經專利代理人○○○技師分析,認系 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特徵實質相同而屬侵權。上訴人余旭 雄係上訴人北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上訴人北昕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92 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下稱修正前 )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3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 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3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2、上訴人北昕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 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 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3、上訴人北昕公司應銷燬侵害系 爭專利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判決,判決上



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1,660 元,及自101 年1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上訴人 北昕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販賣、為販賣 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 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 訴,上訴人北昕公司及余旭雄則對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 上訴。上訴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駁回。並主張: 1、系爭專利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26條之規定: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一種組合式之自動 洗碗機,包括有: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 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   及溫控裝置;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有   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減速裝置,係裝設  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 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鍊條; 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 之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 ,皆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依 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成一大 型之自動洗碗機。」,依修正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 定,上開記載必須為圖示所支持、揭露,惟系爭專利之「 沖洗室」乃設置於機體外上方,「水槽」乃設置於機體外 下方,已明確區分元件設置位置為機體內或機體外,然依 其圖式(第1 圖) ,其沖洗室(10)並非設置於機體外上 方,而係設置於機體內上方。而其水槽(11)係設置於機 體內下方,並非設置於機體外下方,系爭專利之申請範圍 未為其圖式所支持,違反說明書之記載方式,依修正前專 利法第44條之規定,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2、系爭專利獨立項之記載未明確揭露: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 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所謂「溫控裝置」其內容為何?有何元件?「溫控裝 置」與其他裝置有無聯結?均未記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違反上開規定,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3、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1)系爭產品係「機體內」上端設有沖洗裝置,機體內下端 有傳送裝置暨排水裝置;而系爭專利則在「機體外」之 上端設沖洗室,故不符合文義解釋。
(2)系爭產品之沖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沖洗裝置設有噴 水管伸入於機體內之沖洗室上、下方,及循環幫浦馬達



連接噴水管,沖洗裝置在機體內之上端;而系爭專利之 噴洗設備與沖洗室分別設置在機體內與機體上方,此與 系爭產品之沖洗室與噴洗設備皆在機體內不同。其次, 系爭產品之噴洗裝置包含循環幫浦馬達,而系爭專利之 噴洗裝置僅敘述為噴水管,兩者皆不相同,故不符合文 義解釋。
(3)系爭產品之傳動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外,設有減速馬達 ,減速馬達一端設齒輪,齒輪套設傳動鍊條;而系爭專 利係裝設於機體內,二者與機體之連結關係不同,且系 爭專利之減速馬達因裝設於機體內所以必須限定有防水 之功能,而系爭產品則不需要,故不符合文義解釋。 (4)系爭產品之傳送裝置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且滾桿一 端穿出機體,因此齒輪亦設於機體外;而系爭專利之傳 送裝置(包含齒輪),係裝設於機體上方之沖洗室內。 其次,系爭專利限定滾桿之長度不得大(長) 於機體, 而系爭產品之滾桿因必須穿出機體外,且非直接套設於 減速馬達,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不同,故不符合文義解    釋。
4、被上訴人迄今未提出其專利證書號之標示證據,依修正前 專利法第79條之規定,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5、損害賠償金額應依財政部同業利潤標準計算,該標準為財 政部經統計調查所得,應屬可信,依此淨利率百分之8 計 算上訴人所得之利益為26,400元【計算式:330,000 × 0.08=26,400】,始屬合法與合理,故被上訴人請求逾上 開數額部分,應無理由。
(三)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以:
1、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在系  爭產品中,上訴人主張不侵權比對係機體設置於內外之差 別,惟系爭專利之機體應為一具有可自動洗碗功能的結構 統稱,包含沖洗室、噴洗裝置、減速裝置、傳送裝置及溫 控裝置等結構之統稱,並於兩側邊設有接合支架,提供兩 機體側邊支架之組接,構成一大型自動洗碗機,上訴人既 主張系爭產品之沖洗室、水槽、噴洗裝置等構件,係在「 機體內」,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文義範圍。再者,上訴人以系爭產品之減速裝置在機體 外,主張系爭專利之馬達應限制為可以防水之馬達,惟系 爭產品之減速裝置亦在機體內(原證七),與系爭專利相 同。且系爭專利之馬達不會接觸到水,亦無限制為可以防 水之馬達之必要。




2、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無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 26條第3 項之規定:
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本發明之另一目的,其係在提供 一種可依實際需要進行組裝,即可依擺設場地或欲清洗 碗盤之容納量等考量,進行機體之組裝數量,且組裝快 速、便捷之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將兩機體    側面之接合支架間夾置墊片…接組適量之機體,組成一    大型自動洗碗機」,由系爭專利第1 圖及第4 圖,顯見 其「機體」指一具有可自動洗碗功能的結構統稱,應包 含沖洗室、水槽、噴洗裝置、溫控裝置等構件之自動洗 碗機大型機體,機體上半部形成有沖洗碗盤的容置空間 ,即「沖洗室」,相對於機體下半部則形成有水槽,藉 此碗盤可在機體內部進行沖洗作業,故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 之「機體」,自係指「機體內」。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專 利申請範圍「機體上方設沖洗室」係指機體「外」上方 設沖洗室,並藉此主張未為圖示支持、揭露;惟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記載,並無將沖洗室及水槽設 置於機體「外」之文字,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自係 指「機體內上方」,否則倘如上訴人所述沖洗室、減速 裝置及傳送裝置設於機體外,則機體組裝完成後,不具 有沖洗室、減速裝置及傳送裝置,如何可稱為一自動洗 碗機?故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系爭 專利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揭露之內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為系爭專利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無記載不明確,無違反 修正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機體前面設有視窗 及溫控裝置」,其專利說明書記載「習知之自動洗碗機 ,由殘渣沖洗部、清潔劑洗淨部、清水沖淨部、烘乾部 等構成整體洗碗機構造,體積龐大,無法搭配場地作調  整」,故習知自動洗碗機已具有自動沖洗、清潔、沖淨 及烘乾功能,而洗碗機自動作動,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機體前面設有視窗及溫控裝置」技術特徵, 且溫控裝置即第四圖之15,溫度控制開關即第四圖之15 0 ,溫度顯示器即第四圖之151 ;並於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1行至第22行,載明「溫控裝置」與其他元件係以    電線連接,並說明其操作使用及連結關係,已足使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溫控裝置之內容及溫    控裝置利用電線連結關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記載所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並無違反修正前專利 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3、上訴人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過失,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 人連帶賠償:
上訴人北昕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餐具製造」、「廚具、 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   品批發業」等,資本總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並參與投標 「全自動高溫洗桶機」等3 項採購,理應知悉須使用未侵   害他人專利權之物品,且其對於競爭同業間之專利,亦應 會有一定之關心與認識,上訴人當有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 之能力及注意義務,卻仍未注意而致生本件侵權行為,上 訴人應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且上訴人之系爭產品與系 爭專利相同,益見上訴人應知悉有此專利。上訴人既經營 上開營業項目,更參與投標,主張其非競爭同業,顯無理 由。上訴人余旭雄為上訴人北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製 造或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4、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
上訴人應就成本或必要費用提出證據,如上訴人無法舉證   ,被上訴人得以上訴人因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計算其損害。原審依上訴人提出之統一發票,扣除成本後 而為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主張依同業利潤標準之 「淨利」計算所得利益,顯無理由。
5、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北昕公司停止製造、販賣、使用、為 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   品行為應有理由:
上訴人北昕公司既曾製造、販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系爭產   品,且上訴人北昕公司現仍營業中,其所營事業項目包括   五金零售、餐具製造、廚具安裝等業務,顯見上訴人北昕  公司仍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北昕 公司停止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 而進口系爭產品以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應有理由 。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為專利證書號之標示,並非事 實等語,資為抗辯。
二、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一)被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7年10月 1 日至115 年8 月16日止,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專利證書、 專利公報及專利說明書可證。




(二)上訴人於100 年11月25日得標空軍官校國內財物勞務採購 計畫「全自動高溫洗桶機」等3 項採購,預算金額90萬元 ,底價金額760,800 元,上訴人以585,000 元得標,其中 「全自動高溫洗桶機」得標價錢為33萬元,有被上訴人提 出之空軍官校採購計畫清單及上訴人提出之決標公告可按 (見原審卷第33至38頁)。上訴人已依約完成並交付、驗 收。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 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86 頁):
(一)系爭產品有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二)系爭專利有無得撤銷之事由?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為圖式所支持而違反修    正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記載不明確而違反修正   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三)上訴人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過失?被上訴人可否請求 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四)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北昕公司停止製造、販賣、使用、為 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 品行為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產品有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在提供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其設有機體 ,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 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有視窗及溫控裝置;噴洗裝置, 係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 室上、下方;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 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 鍊條;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 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 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 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 行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主要圖 面如附圖所示)。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其餘項次為附屬項。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本件僅就上開請求項為論述。第 1 項內容: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包括有:機體,機 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



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及溫控裝置;噴洗裝置,係 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 上、下方;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減 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鍊 條;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有 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 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 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 3、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係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包括有:機體,機 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 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及沖洗室上方設有溫控裝置 ;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 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 減速裝置設有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 轉輪套設傳動鍊條;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 ,傳送裝置設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被減速 裝置之傳動鍊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依前述組構件 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 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機體」應如何解釋? (1)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參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修正前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對於申請專利範 圍之解讀,如有含混或未臻明確之用語,可參酌發明說 明、圖式,以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以 理解及認定之意涵。而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 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文字、發 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以外之 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其他專利,相 關前案(如追加案之母案、主張優先權之前案),專家 證人之見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 觀點、權威著作、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 。關於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之適用順序,係先使用內部 證據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如足使申請專利範圍清楚明確 ,即無考慮外部證據之必要。倘內部證據有所不足,始 以外部證據加以解釋。若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對於申請 專利範圍之解釋有所衝突或不一致者,以內部證據之適 用為優先。準此,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解釋,悉依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原則上應以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記載之文字意義及該



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總括的範圍予以認定。對於申請 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釋時,始應一併審酌 發明說明、圖式(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71號判 決意旨參照),並以內部證據為優先。
(2)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機體上 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噴洗裝置,係裝設 於機體內」、「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系爭專 利既明確區分元件設置位置為「機體內」或「機體外」 ,故系爭專利之沖洗室設置於「機體外」之上方,水槽 乃設置於「機體外下方」。被上訴人則主張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 槽」之「機體」,係指「機體內」等語。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機體,機體上方設沖 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 ……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依前述 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 之自動洗碗機。」,則傳送裝置既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 室內,足徵沖洗室為機體之一部分,又由「機體兩側邊 面設有接合支架」及「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 ,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可知機體藉兩側邊面 之接合支架彼此連結,以組成一大型自動洗碗機,故系 爭專利之沖洗室、水槽、噴洗裝置、減速裝置及傳送裝 置自均為機體內部之結構,各機體之沖洗室、水槽等結 構方能彼此連結,達成能組合多數機體為一大型自動洗 碗機,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機體」 係指一具有可自動洗碗功能的結構統稱,包含沖洗室、 水槽、噴洗裝置、溫控裝置等構件之自動洗碗機大型機 體。而所謂「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之 「機體」應解釋為「機體內」,而非「機體外」,亦即 「機體內上方設沖洗室,機體內下方設水槽」,換言之 ,沖洗室係位於自動洗碗機整個機體之上半部,水槽係 位於自動洗碗機整個機體之下半部,上訴人主張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沖洗室設置於「機體外」之上 方,水槽乃設置於「機體外下方」,尚無可採。 5、經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技術特徵可解析 6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
(1)要件編號A 「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包括有」; (2)要件編號B 「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 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 及溫控裝置」;




(3)要件編號C 「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 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
(4)要件編號D 「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 有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 傳動鍊條」;
(5)要件編號E 「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 送裝置設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被減速裝 置之傳動鍊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
(6)要件編號F 「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之 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
 6、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解析 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6 個要件(element ),分別 為:
(1)要件編號a 「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包括有」; (2)要件編號b 「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    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    及沖洗室上方設有溫控裝置」;
 (3)要件編號c 「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    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 (4)要件編號d 「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    有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    傳動鍊條」;
(5)要件編號e 「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 送裝置設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均套設一鏈 條,再藉由另一齒輪,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套設,滾 桿並受減速馬達驅動」;
 (6)要件編號f 「依前述組構件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    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
 7、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1)對於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f 部分,可為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文義所讀取,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是兩 造就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至e 部分有爭執(見本院卷第 26 至28 、119 至120 頁)。
(2)要件編號b部分: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 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及機體沖 洗室上方設有溫控裝置」,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要件編號B 「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 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 視窗及溫控裝置」文義所讀取。上訴人雖辯稱:系爭產



品之「機體內」上端設有沖洗室,「機體內」下端有傳 送裝置暨排水裝置,並於「機體內」之沖洗室內裝設有 溫度感應裝置,而於機體組合後組裝於機體上方設置控 制開關,而系爭專利係在「機體外」之上端設沖洗室及 「機體外」之前端設溫控裝置」等語。惟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 槽」應解釋為「機體內上方設沖洗室,機體內下方設水 槽」,已如前述;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機體前面設有視窗及溫控裝置」中之溫控裝置,依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8 至9 行所載(見原審卷第21頁) :「該溫控裝置15包括有一溫度控制開關150 及溫度顯 示器151 」,可見「溫控裝置」係指如「溫度控制開關 及溫度顯示器」之控制開關,是系爭產品之控制開關設 於機體前面,亦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文義範圍。至於上訴人稱系爭產品具有溫度感應裝置等 語,按系爭產品中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無關的元件、成 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不得納入比對內容,溫度感應裝 置並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 ,自不能列為比對技術特徵,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不 足採。
(3)要件編號c部分: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c 「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噴 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為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C 「噴洗裝置,係 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 室上、下方」文義所讀取。上訴人雖辯稱:系爭專利之 沖洗室裝設在「機體外」之上端,噴洗裝置裝設於機體 內,故噴水管須先伸出機體外始能達沖洗室上下方;系 爭產品之沖洗裝置在機體內之上端,故噴水管伸入於機 體內之沖洗室上下方,且系爭產品之噴洗裝置包含循環 幫浦馬達等語。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機 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應解釋為「機體內 上方設沖洗室,機體內下方設水槽」,已如前述,則上 訴人既自認系爭產品之沖洗裝置在機體內之上端,噴水 管伸入於機體內之沖洗室上、下方,自落入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其次,系爭產品中與請 求項之技術特徵無關的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 不得納入比對內容,循環幫浦馬達既非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自不能列為比對技術 特徵,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4)要件編號d部分: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 速裝置設有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 轉輪套設傳動鍊條」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 件編號D 「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 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 動鍊條」文義所讀取。上訴人雖辯稱:系爭專利之減速 裝置(包含傳動轉輪)係裝設於機體內,系爭產品則是 設於機體外,二者與機體之連結關係不同,且系爭專利 之減速馬達因裝設於機體內,所以必須限定有防水之功 能,而系爭產品則不需要等語。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並未限定減速馬達需具備防水之功能,自不限 於防水馬達,且依上訴人所提照片(見原審卷第210 至 213 頁),可見系爭產品之減速裝置(包含減速馬達、 傳動轉輪)亦係設置於機體內,而非設於機體外,故系 爭產品要件編號d 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 件編號D 之文義範圍,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有未合 (5)要件編號e部分: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e 「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 室內,傳送裝置設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均 套設一鏈條,再藉由另一齒輪,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 套設,滾桿並受減速馬達驅動」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要件編號E 「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 室內,傳送裝置設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 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文義 所讀取。上訴人雖辯稱:系爭專利之傳送裝置(包含齒 輪),裝設於沖洗室內;系爭產品之滾桿一端穿出機體 ,齒輪設於機體外,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系爭專利限定滾桿之長度不得大(長)於機體,而系爭 產品之滾桿因必須穿出機體,因此限定必須長於機體等 語。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滾桿一端設有齒 輪,皆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 」,僅限定減速馬達藉由傳動鍊條驅動齒輪轉動,帶動 滾桿,並未限定滾桿之長度及是否穿出機體,是系爭產 品要件編號e 自仍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 件編號E 之文義範圍。至上訴人另辯稱:系爭產品滾桿 之齒輪穿出於機體外,非直接套設於減速馬達,所有齒 輪均套設於一鍊條,且於其中一滾輪所設齒輪外側另設 一外齒輪,該外側齒輪由減速馬達經傳動鍊條帶動等語 。惟系爭產品中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無關的元件、成分



、步驟或其結合關係不得納入比對內容,上開技術內容 既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 自不能列為比對技術特徵,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 採。
8、準此,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權利範圍。
(二)系爭專利有無得撤銷之事由?
1、按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 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 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 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 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 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既抗辯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原 因,本院即應就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又系 爭專利申請日為95年8 月17日,經智慧財產局於97年10月 1 日准予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 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論斷。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為圖式所支持而違反修    正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上訴人固主張:系爭專利已明確區分元件設置位置為「機 體內」或「機體外」,系爭專利之沖洗室乃設置於機體外 之上方,水槽乃設置於機體外下方,然依系爭專利之圖式 第1 圖,其沖洗室並非設置於機體外上方,水槽亦係設置 於機體內下方,並非設置於機體外下方,系爭專利之申請 專利範圍未為其圖式所支持等語。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之 「機體」應解釋為「機體內」,已如前述,是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機體內沖洗室、水槽之配置,與系爭專 利圖式第1 圖所揭示之沖洗室設置於機體內之上方,水槽 設置於機體內之下方之配置相同,尚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上訴人此部分 主張,並不足採。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記載不明確而違反修正   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機體前面設 有視窗及溫控裝置」,就所謂「溫控裝置」其內容為何? 與其他元件之連結關係為何?均未見記載於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不明確等 語。惟修正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規定:「獨立



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而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係指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從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 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致產生疑義,是 判斷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是否明確,應參酌發明說明揭露 之內容、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於申請當時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認知。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機體前面設有視窗及溫控裝置」, 其中之「溫控裝置」,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8 至9 行(見原審卷第21頁)所載「該溫控裝置15包括有一溫度   控制開關150 及溫度顯示器151 」,足徵「溫控裝置」係   指如「溫度控制開關及溫度顯示器」之控制開關,又由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見原審卷第19頁)先前技術所載「 ……於餐飲界便運用可將餐具沖刷、高溫蒸煮、烘乾、殺 菌等步驟連貫完成之自動洗碗機,以將使用過之餐具大量 且迅速的洗淨並殺菌、烘乾,以供再使用然,習知之自動 洗碗機,由殘渣沖洗部、清潔劑洗淨部、清水沖淨部、烘 乾部等構成整體洗碗機構造,……」,可見自動洗碗機包 含烘乾部及其控制開關係屬系爭專利申請時的通常知識, 且為製造自動洗碗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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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