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2年度,141號
CSEV,102,旗簡,141,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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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林明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慶生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惟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
對第三人起訴,所代位行使之權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研
討結果可參。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確認被告間之買賣及移轉所有權法律關係均
不存在,並代位被告王慶生請求被告顏伯純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備位本於民法第244 條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買賣債
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暨請求被告顏伯純塗銷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參酌上開說明,是應以其中價額較高之先位
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查本件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新臺幣( 下同) 柒拾伍萬
柒仟參佰貳拾伍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價額561,125 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段000
巷0 號房屋價額196,200 元=757,3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尚應補
繳柒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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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