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2號
原 告 蘇源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春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