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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991號
TNEV,106,南簡,991,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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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91號
原   告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訴訟代理人 穆國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化翰林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1,0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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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