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91號
原 告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訴訟代理人 穆國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化翰林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1,0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