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3年度,26號
STEV,103,店小,26,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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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楊振德
被   告 羅敏   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
      羅永江  原住同上
      周學蓉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1,1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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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