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津
訴訟代理人 許時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9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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