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1342號
STEV,101,店簡,1342,2014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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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郭鳳勤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告 彭誠宏
      蘇新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彬
被   告 王蘇金釵
訴訟代理人 王漸
被   告 蘇永
      蘇春田
      蘇春明
      蘇高昌
      蘇政文
      蘇政仁
      蘇素勤
      蘇春定
      林蘇瑞
      蘇𤆬
      蘇秋
      王國珍
      蘇通榮
      蘇 悉
      蘇一郎
      蘇二郎
      蘇三郎
      蘇淑貞
      蘇清吉
      黃蘇美秀
      蘇定繁
      蘇定朝
      蘇秀縀
      蘇高金枝
兼前列二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瓏議
      楊鈴儒
      蘇瑞銘
      蘇暐淳
      蘇文友
      蘇文生
      陳秉洋
      陳沛均
      陳思嫺
      陳淑華
      李張惠芳
      李文耀
      李文娟
      李碧霞
前列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被   告 謝瓊秋
      王子豪
      王郁婷
      蘇萬生
      蘇梅
      蘇長
      蘇文興
      蘇文賢
      蘇秀真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蘇文生如已過世,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聲請承受訴訟。㈡、蘇朝千往生後,其妻陳月雲有無繼承,相關之證據請提供。 又蘇朝千、陳月雲之子女蘇文興蘇文賢蘇秀貞外,是否 尚有叄男李柏文繼承,亦請提供相關資料到院。㈢、又被告王國珍為長女,次女陳金箱是否有繼承權,亦請一併 提供資料到院供參。
㈣、請兩造儘速協同辦理完竣繼承登記,以利本件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彎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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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