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342號原 告 郭鳳勤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被 告 彭誠宏 蘇新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文彬被 告 王蘇金釵訴訟代理人 王漸被 告 蘇永 蘇春田 蘇春明 蘇高昌 蘇政文 蘇政仁 蘇素勤 蘇春定 林蘇瑞 蘇𤆬 蘇秋 王國珍 蘇通榮 蘇 悉 蘇一郎 蘇二郎 蘇三郎 蘇淑貞 蘇清吉 黃蘇美秀 蘇定繁 蘇定朝 蘇秀縀 蘇高金枝兼前列二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瓏議 楊鈴儒 蘇瑞銘 蘇暐淳 蘇文友 蘇文生 陳秉洋 陳沛均 陳思嫺 陳淑華 李張惠芳 李文耀 李文娟 李碧霞兼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被 告 謝瓊秋 王子豪 王郁婷 蘇萬生 蘇梅 蘇長 蘇文興 蘇文賢 蘇秀真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㈠、被告蘇文生如已過世,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聲請承受訴訟。㈡、蘇朝千往生後,其妻陳月雲有無繼承,相關之證據請提供。 又蘇朝千、陳月雲之子女蘇文興、蘇文賢、蘇秀貞外,是否 尚有叄男李柏文繼承,亦請提供相關資料到院。㈢、又被告王國珍為長女,次女陳金箱是否有繼承權,亦請一併 提供資料到院供參。㈣、請兩造儘速協同辦理完竣繼承登記,以利本件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彎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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