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0年度,73號
GSEV,90,岡簡,73,20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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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即晟宏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 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日止,陸續向原 告購買紙箱,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六元,履經向被告 催討均未清償,爰本於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價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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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