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2年度,401號
SSEV,102,新小,401,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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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401號
上訴人即原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景翔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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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