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1年度,461號
SSEV,101,新簡,461,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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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46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江德淞
       江德陽
       江德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心怡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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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