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6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王英宗
王炳煌
王炳榮
詹王月雲
王耀廷
法定代理人 王炯富
被 告 王榮華
王耀暉
王耀全
王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彰簡字第629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2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原為被告之被繼承人所有,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即於民國 (下同)88年6月14日由被告王英宗、王炳煌、王炳榮、 詹 王月雲、王耀廷、王榮華、王耀暉、王耀全、王淑婉共同繼 承而為公同共有,因被告王英宗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20 7,160元及利息尚未清償, 卻怠於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以清償 原告債務,且被告王英宗已陷於無資力,原告為其債權人, 為保全債權,爰依法代位被告王英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 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 1164條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所遺系爭不動產 予以裁判分割。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等未提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此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4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
㈡次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 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
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予以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部分 財產作為分割之對象。」、「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 體為分割,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按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 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 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 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分別著有100年度台上字第210 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25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 要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年度促字第16085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正,然查,原告請求予以裁判分割之系爭不動產 乃被告等之被繼承人王阿標於87年 4月19日死亡後所遺之財 產,又被繼承人王阿標之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地號、彰化縣鹿港鎮○○段000地號等 土地、建物計四筆,及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保證 責任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註:該社嗣經三信商業銀行 概括承受)之投資及銀行存款計五筆,此有彰化縣彰化地政 事務所 102年11月21日彰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之 該所88年4月23日彰字第13098收件號登記申請書影本等資料 在卷足稽,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僅以被告等之被繼承人王阿 標所遺產之特定部分即系爭不動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對象, 而未以被繼承人王阿標之全部遺產為整體之分割,自有未合 。從而,原告主張代位被告王英宗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 於法律上顯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 表:
⒈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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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地 │ 面 積 │ 權 利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地 號│ 目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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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花壇鄉 │成功段 │ │ 329 │ 建 │ 135.00 │公同共有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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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彰化縣│花壇鄉 │新中庄段│ │ 892 │ 田 │ 2,888.97 │公同共有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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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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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結構│ 面積(㎡)│權利範圍│
│號│ │ │ │ ├───┬───┤ │
│ │ │ │ │ │樓 層│面 積│ │
│ │ │ │ │ │ │ │ │
├─┼───┼────┼────┼──┼───┼───┼────┤
│1│00107 │彰化縣花│彰化縣花│2層 │第1層 │ 96.10│ │
│ │ │壇鄉成功│壇鄉民生│磚造├───┼───┤公同共有│
│ │ │段329地 │路195巷 │ │第2層 │ 51.94│ 2分之1 │
│ │ │號 │16號 │ ├───┼───┤ │
│ │ │ │ │ │總面積│14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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