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0年度,123號
GSEV,90,岡簡,123,200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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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金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百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 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起至九十年一月止,委任原告從事貨品電鍍 加工之工作,總計應支付原告加工款金額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 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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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