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3年度,4號
GSEV,103,岡簡,4,201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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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王清正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美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
柒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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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