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曾文耀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楊鳳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計算式:1,
200 元(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段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6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應維持現況之土地面積)
=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
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