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被 告 楊芷秋即侯楊燕慢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芷秋即侯楊燕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芷秋即侯楊燕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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