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29號
PTEV,103,屏補,29,201402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9號
原   告 彭子沁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景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琴
代 理 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主張被告興建牆壁導致其房屋產生壁面及樑柱
龜裂、下雨漏水等情形,請求被告賠償其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4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主張被告興建之牆壁占用其所有
坐落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000 地號土地約30平方公尺,請
求被告拆除。原告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侵害之權利不同,
並無互相競合、應為選擇或附帶請求之情形,其價額應合併計算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42,000 元【計算式:41,000元+
16,700元(坐落屏東縣屏東市○街段○○段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42,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
景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