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3年度,25號
ILEV,103,宜簡,25,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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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宜簡字第25號
原   告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訴訟代理人 陳俊凱 
被   告 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下稱系爭支票 ),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交付原告收執,惟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提示付款因 存款不足而退票,此有台灣票據交換所宜蘭分所退票理由單 在卷可證,被告遂請求原告給予寬限期,暫不將另外2張支 票提示,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皆藉詞拖延,爰依票據之法 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102年1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以 :伊公司係從事水電工作,自73年11月迄今皆未經營藥品, 亦未曾向天一藥廠購買貨物,原告之主張與事實不符等語, 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3張,共計12萬 元,並交付原告收執,惟原告於101年8月31日提示付款因 存款不足而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3張暨退票理由單 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提出支付命亦異議狀以前詞為辯 。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自退票理由單固可知,系爭支票係自茂暉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之甲存帳戶而來,又



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位僅蓋有被告王良丞(原名王振益)之 印文,系爭支票既未蓋用茂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即未表彰由公司簽發票據之文義外觀,應認被告係以個 人為發票人之地位而簽發系爭支票,自應負發票人之責。(三)次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 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 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 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 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來自藥品經銷商, 而非被告,業經原告主張在卷,則兩造間並非票據之直接 前後手關係,基於票據無因性原則,原告所執系爭支票既 為真正,已如前述,被告應就原因關係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被告雖以前詞為辯,尚難認有理由。從而,原告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2萬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再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 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關於利息部分,原告係請求自102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於上開規定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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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提 示 日 │ 發票人 │
│ │ │(新臺幣)│ │(支付命令送達日)│ │
├──┼───────┼─────┼─────┼─────────┼──────────┤




│ 1 │101年8月31日 │ 40,000元 │AY707872 │ 102年11月19日 │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
│ 2 │101年9月30日 │ 40,000元 │AY707873 │ 102年11月19日 │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
│ 3 │101年10月31日 │ 40,000元 │AY707874 │ 102年11月19日 │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
│合計│ │12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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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