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3年度,161號
SLEV,103,士小,161,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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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新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祥
相 對 人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就兩造間模具委託製造合約,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則依系爭合約書第6 條其他約款第1 款約定,兩造因契約 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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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