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3年度,140號
SLEV,103,士小,140,201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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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被   告 黃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姓名部分誤載為「柯崴元」,應更正為「陳怡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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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