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王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其中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56,4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反訴部分核定為新臺
幣4,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共計新臺幣
3,99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聲明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