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益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楊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9,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