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3年度,4號
SLEM,103,士秩,4,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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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士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王良旭
      王達淵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3 年1 月10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良旭王達淵互相鬥毆,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良旭王達淵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11月17日上午5 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與他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良旭王達淵於警詢之自白。
㈡臺北市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㈣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㈤現場遺留之鐵棍1 支(業經警依法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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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