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證人旅費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他字,103年度,1號
CYEV,103,嘉他,1,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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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他字第1號
原   告 謝瓊瑛即嘉毅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崇洲
複 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繳納費用或繳納之費用不足,經通知補繳而未補 繳,法院得視其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法院如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不依民事訴訟 法第94條之1 規定辦理者,承辦書記官應開列詳細項目及其 金額,經科長、法官、庭長審核,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 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法院經費內報支;前項由法 院經費內報支之費用,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訴訟費用額,向應負 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 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1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 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 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 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 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 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 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 簡字第807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擴張聲明,而經本院以102年度 簡上字第37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及擴張之 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案卷核閱屬實。上開事件本院於101年度嘉簡字第807號事件 審理時依職權傳訊如附表所示之證人,支出證人日費、旅費 共8,218元,並簽請由院內經費報支,依上開說明,本院自 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本



件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附表
┌──────┬────────────┬───────┬─────┐
│證人姓名 │住所地 │到庭日期 │ 證人旅費 │
│ │ │ │(新臺幣)│
│ │ │ │ │
├──────┼────────────┼───────┼─────┤
吳宗憲 │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1之5│101.12.24 │ 582元 │
│ │號 │ │ │
├──────┼────────────┼───────┼─────┤
吳宗憲 │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1之5│102. 1.24 │ 582元 │
│ │號 │ │ │
├──────┼────────────┼───────┼─────┤
呂淵源 │桃園縣八德市榮興路758巷 │101.12.24 │1,324元 │
│ │21號 │ │ │
├──────┼────────────┼───────┼─────┤
歐瑲霖 │臺南市中華西路一段2巷15 │101.12.24 │ 718元 │
│ │號 │ │ │
├──────┼────────────┼───────┼─────┤
楊永崑 │宜蘭縣冬山鄉○○路000號 │101.12.24 │1,764元 │
├──────┼────────────┼───────┼─────┤
呂學樟 │桃園縣八德市○○路00號 │101.12.24 │1,324元 │
├──────┼────────────┼───────┼─────┤
許文嚴 │嘉義市○○街000巷0號 │102. 1.24 │ 500元 │
├──────┼────────────┼───────┼─────┤
鍾湖臺 │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三段8 │101.12.12 │1,424元 │
│ │之2號4樓 │ │ │




├──────┴────────────┴───────┴─────┤
│ 合計:8,21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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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