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74號
原 告 王蔡珠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嘉義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霖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陳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聲請傳訊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證人之姓名及住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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