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司員調字,103年度,19號
OLEV,103,司員調,19,201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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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楊炎生
代 理 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丙寅何水號何太平何隆次何慶坤
何福勝何楊喜霞何陳阿盆何登淵何劉澄妹何登欽
何登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溪湖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
  圖謄本。
二、上開土地之分割方案,並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裁定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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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