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3年度,3號
NTEV,103,埔小,3,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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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于千雅
      于利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3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正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正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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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