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鄭曾香
訴訟代理人 鄭水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晊宏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385,2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