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90年度,56號
PTEV,90,屏小,56,20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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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五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兼   右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僱請被告丁○○修繕其屋側之分 界牆,然被告丁○○為圖施工方便,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進入原告所有位於屏東 市○○○街一四六巷二號房屋之屋頂,且因工人施工之故,踩壞原告房屋之磚造 瓦頂,嗣經冠宸營造有限公司估價,其屋面修復工程預計花費新台幣(下同)二 萬七千三百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丙○○則以伊僱請丁○○進行屋側牆壁油漆工程,丁○○應 負一切責任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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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