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02年度,156號
PKEV,102,港小,156,20140212,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小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清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坤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本院102 年度港小字第156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