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3年度,62號
PDEV,103,斗簡,62,201402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62號
原   告 翔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溢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錫志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庭於民國103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此裁定書正本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 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1/1頁


參考資料
翔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