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3年度,11號
PDEV,103,斗小,11,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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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曾秀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9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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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