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3年度,12744號
TPPP,103,鑑,12744,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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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44 號
被付懲戒人 楊健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楊健德降壹級改敘。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 0 時許之非服勤時間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朋友住處飲用酒類後,駕駛自用 小客車(車牌號碼 00-0000 號)上路,嗣停駛於花蓮縣花 蓮市○○○街 223 巷 47 號前休息。經巡邏員警於同日 4 時 30 分許發現其停車未熄火而上前勸導。因見其散發酒味 ,故提醒其勿酒後駕車後離開。惟被付懲戒人見員警離開後 ,立即駕駛上開車輛,沿花蓮縣花蓮市○○○街 223 巷由 西往東行駛。警方見狀立即尾隨,並於花蓮縣吉安鄉○里○ ○街○○○○○街○○路口,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 0.69 毫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 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 102 年 11 月 23 日處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被付 懲戒人應於收受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之日 起 8 個月內,分 2 期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 7 萬 5 千元。全案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確定。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 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 12 月 26 日花檢金禮 102 偵 5245 字第 23905 號函。
(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度偵字第 5245 號緩起訴處分書。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102 年 11 月 26 日保 督字第 1029058363 號調查報告表。
(四)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102 年 11 月 19 日花市警刑字 第 1020030379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楊健德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3 年 2 月 6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楊健德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員



其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 0 時許之非服勤時間,在花蓮 縣花蓮市○○○街朋友住處飲用酒類後,駕駛自用小客車( 車牌號碼 00-0000 號)上路,嗣停駛於花蓮縣花蓮市○○ ○街 223 巷 47 號前休息。經巡邏員警於同日 4 時 30 分許發現其停車未熄火而上前勸導。因見其散發酒味,故提 醒其勿酒後駕車後離開。惟被付懲戒人見員警離開後,立即 駕駛上開車輛,沿花蓮縣花蓮市○○○街 223 巷由西往東 行駛。警員見狀立即尾隨,並於花蓮縣吉安鄉○里○○街○ ○○○○街○○路口,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9 毫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 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 102 年 11 月 23 日處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被付 懲戒人應於收受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之日 起 8 個月內,分 2 期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 7 萬 5 千元。全案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確定。三、以上事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 12 月 26 日花檢金禮 102 偵 5245 字第 23905 號函、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度偵字第 5245 號緩起訴處分 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102 年 11 月 26 日 保督字第 1029058363 號調查報告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 局 102 年 11 月 19 日花市警刑字第 1020030379 號刑事 案件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 。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 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健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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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