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珽昱(原名黃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屯區」,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