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修護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2年度,556號
NHEV,102,湖簡調,556,201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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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麗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宏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瑕疵修護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即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即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一件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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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