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981號
CLEV,102,壢簡,981,201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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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81號
原   告 乙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帆
被   告 桀爾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嗣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 證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 繳,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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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桀爾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航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